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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民终38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刘×与王×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38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女,1981年2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宋焕发,北京市惠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男,1975年4月23日出生。上诉人刘×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2民初1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自愿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刘×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575元,由刘×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75元,由刘×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保河审 判 员  王云安代理审判员  李 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史雪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