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2民终38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刘×与王×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38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女,1981年2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宋焕发,北京市惠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男,1975年4月23日出生。上诉人刘×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2民初1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自愿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刘×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575元,由刘×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75元,由刘×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保河审 判 员 王云安代理审判员 李 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史雪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