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1民初17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方丽华与被告段红国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丽华,段红国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1775号原告方丽华。被告段红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丽华与被告段红国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丽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来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力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