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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3民初1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刘成树与安琪酵母(赤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成树,安琪酵母(赤峰)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3民初1334号原告刘成树,男,1963年6月29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开鲁县。被告安琪酵母(赤峰)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李鑫,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成树与被告安琪酵母(赤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成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00元减半收取325.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清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继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