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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民辖终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曹某某与重庆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张某某,曹某某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辖终2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凯,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某。上诉人重庆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5)沙法民管异初字第005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其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某某路48号3幢23-11号和主要营业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某某路68号某某中心31-8、9皆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内,本案应由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购买的上诉人的房屋位于重庆市××区,即本案合同履行地在重庆市××区,因此,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玥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潘国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红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