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6民特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詹国华、胡条各等与饶丹丹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詹国华,胡条各,詹国华、胡条各儿媳饶丹丹,饶丹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26民特01号申请人:詹国华,男,汉族,生于1966年9月16日。申请人:胡条各,女,汉族,生于1967年7月7日。被申请人:饶丹丹,女,汉族,生于1990年7月5日。申请人詹国华、胡条各儿媳饶丹丹于2013年元月25日与爱人詹春晓争吵后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儿子詹春晓于2014年10月6日因意外事故身亡,饶丹丹经多方查找杳无音讯,特申请宣告饶丹丹失踪。经查,饶丹丹,女,汉族,生于1990年7月5日,原籍河南省淅川县香花镇槐道沟饶家组,现住淅川县金河镇后营村十组,身份证号××。2012年3月16日,詹春晓和饶丹丹在政府补办领取了结婚证书,2009年2月28日二人生育一女儿,取名詹雯青、2010年3月29日生育一儿子,取名詹溢林。饶丹丹和詹春晓生前二人感情长期不和,饶丹丹于2013年元月25日与詹春晓争吵后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经多方查找杳无音讯。2014年10月6日,詹春晓因事故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1月8日发出寻找饶丹丹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饶丹丹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宣告其儿媳饶丹丹为失踪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饶丹丹自2013年元月25日外出未归,下落不明,查无音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饶丹丹为失踪人。二、指定詹国华、胡条各为失踪人饶丹丹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袁民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 杰第1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