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11民初17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董文华与福州市天虹百货有限公司王庄商场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文华,福州市天虹百货有限公司王庄商场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11民初1718号原告董文华,男,汉族,1981年8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福州市天虹百货有限公司王庄商场,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路。法定代表人唐锦辉。原告董文华与被告福州市天虹百货有限公司王庄商场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受理后。原告董文华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文华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文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董文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榕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危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