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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芦法民二初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凌菊芳与凌瑞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菊芳,凌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芦法民二初字第476号原告凌菊芳,女,汉族,湖南株洲人,住湖南株洲市。被告凌瑞,男,汉族,湖南株洲人,住湖南省株洲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凌菊芳诉被告凌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凌菊芳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凌菊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菊芳撤回对被告凌瑞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45元,减半收取1273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谭鹏飞审 判 员  刘让武人民陪审员  周野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罗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