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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倴民初字第3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周锬、刘付月等与江苏盐城翔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杜辉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锬,刘付月,江苏盐城翔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杜辉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倴民初字第3751号原告:周锬。原告:刘付月。被告:江苏盐城翔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通榆北村83号楼101室(现地址不祥)。法定代表人:孙素红,系公司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被告:杜辉,()。原告周锬、刘付月与被告江苏盐城翔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杜辉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锬、刘付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苏盐城翔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杜辉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原告诉称:2014年7月初二原告与被告杜辉签订了口头协议,协议约定,二原告为被告杜辉介绍分包由唐山铭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中国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承建的滦南县龙云国际小区项目部工程6万平方米,被告杜辉按其分包的工程总面积给付二原告中介费,并约定6万平方米以内按每平方米8元计算,超出6万平方米按每平方米20元计算。该中介费按照工程进度根据中国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拨款方式和金额支付二原告。经二原告介绍,2014年7月18日被告杜辉借用江苏盐城翔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质与中国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并于2014年9月进场施工。2015年3月8日根据口头协议二原告与被告杜辉补签了书面协议书。2015年该工程主体及二次结构已经完成,但被告杜辉至今未给付中介费,故此起诉,要求二被告给付中介费24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5年10月26日起至中介费履行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保留对后续中介费追索的诉讼权利。被告江苏盐城翔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杜辉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二原告与被告杜辉签订了口头协议,协议约定,二原告为被告杜辉介绍分包由唐山铭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中国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承建的滦南县龙云国际小区项目部工程6万平米,被告杜辉按其分包的工程总面积给付二原告中介费,并约定6万平米以内按每平方米8元计算,超出6万平方米按每平方米20元计算。该中介费按照工程进度根据中国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拨款方式和金额支付二原告。经二原告介绍,2014年7月18日被告杜辉借用江苏盐城翔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质与中国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并于2014年9月进场对龙云国际小区1号楼、2号楼、5号楼、6号楼施工。2015年3月8日根据口头协议二原告与被告杜辉补签了书面协议书。2015年该工程主体及二次结构已经完成,完成施工总建筑面积1号楼7573.41平方米、2号楼5459.34平方米、5号楼6985.85平方米、6号楼4830.22平方米,以上合计建筑面积24848.82平方米,核算中介费为198790.56元(24848.82平方米*8元)被告杜辉至今未给付二原告中介费。上述事实有二原告的当庭陈述、提交的龙云国际工程项目劳务分包合同(扩大劳务)、协议书、滦南县房屋产权监理所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杜辉与二原告签订协议书、被告杜辉借用被告江苏盐城翔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质与中国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签订龙云国际工程项目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扩大劳务)合法有效。协议约定二原告为被告杜辉介绍中国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龙云国际小区项目部工程,被告杜辉按工程总面积支付二原告中介费用,二原告履行了介绍义务,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被告杜辉已进场施工并对龙云小区1号楼、2号楼、5号楼、6号楼主体及二次结构施工完毕,被告杜辉理应按照协议履行给付中介费的义务。被告杜辉借用江苏盐城翔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质与中国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龙云国际工程项目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扩大劳务),应认定该工程系江苏盐城翔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包的工程,故被告江苏盐城翔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出借资质方应与被告杜辉承担连带责任。二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违约金,双方在协议中均未约定违约责任,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江苏盐城翔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杜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应诉、答辩,应视为对法律赋予庭审中应享有的相关权利的放弃,依法应由被告江苏盐城翔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杜辉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杜辉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二原告周锬、刘付月中介费人民币198790.56元,被告江苏盐城翔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二、驳回二原告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原告负担624元、被告杜辉负担4276元;诉讼保全费1770元由被告杜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俊荣代理审判员  李彦君代理审判员  王文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杜双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