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921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定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张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21民初92号原告宋某某,男,1967年10月18日生,汉族,定襄县受禄乡人,农民,现居本县。被告张某某,男,1966年4月15日生,汉族,定襄县受禄乡人,农民,现居本县。案由: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纠纷,双方已协商解决。现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审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5元。审判员  薄海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戎慧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