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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民初7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丽水市莲都区万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张金晶、钟永敏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丽水市莲都区万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张金晶,钟永敏,潘国华,陈晓波,韦叶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778号原告:丽水市莲都区万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花园路17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05422388-3。法定代表人:梁永。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五一、周东来,该公司员工。被告:张金晶,女,198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钟永敏,男,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潘国华,男,197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陈晓波,男,198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松阳县。被告:韦叶梅,女,198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松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丽水市莲都区万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金晶、钟永敏、潘国华、陈晓波、韦叶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丽水市莲都区万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陈晓波所有的坐落于丽水市莲都区万锦花苑1幢404室的房屋产权〔房屋所有权证号:丽房权证莲都区字第××号〕,保全价值计人民币6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丽水市莲都区万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陈晓波所有的坐落于丽水市莲都区的房屋产权〔房屋所有权证号:丽房权证莲都区字第××号〕,保全价值计人民币6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练 卿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叶旭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