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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1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焦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焦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24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60号财富广场。法定代表人谷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焦岩,男,1988年9月13日生,住安国市。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焦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焦岩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148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德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