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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3民初10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乔萍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舜玉支行借记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舜玉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3民初1078号原告乔萍,女,195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张晓,山东齐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舜玉支行,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杨修成,行长。委托代理人孙文超,男,197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该行职工,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杨晓晨,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乔萍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舜玉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乔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70元,减半收取1185元,由原告乔萍负担。审 判 长  亓 蕾人民陪审员  尹翠美人民陪审员  隋保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修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