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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81民初1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安杰与曹金虎、闫媛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杰,曹金虎,闫媛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1民初1106号原告:安杰,农民。被告:曹金虎,居民。被告:闫媛杰,居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负责人:石洪峰,支公司经理。原告安杰与被告曹金虎、闫媛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安杰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杰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准予原告安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3元,减半收取296.5元,由原告安杰负担。审判员  李俊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晓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