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03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邹永寿与高朝喜、李基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永寿,高朝喜,李基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03150号原告:邹永寿。被告:高朝喜。被告:李基雷。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永寿诉被告高朝喜、李基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永寿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 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葛莎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