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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03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邹永寿与高朝喜、李基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永寿,高朝喜,李基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03150号原告:邹永寿。被告:高朝喜。被告:李基雷。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永寿诉被告高朝喜、李基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永寿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 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葛莎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