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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28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管海钰与王爱祥民间借贷纠纷钰执行和解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海钰,王爱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28执55号申请执行人管海钰,男,汉族。被执行人王爱祥,男,汉族。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管海钰与被执行人王爱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汤原县人民法院(2015)汤民商初字第1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计 忱代理审判员  李洪峰代理审判员  孙 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 员代  文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