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28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管海钰与王爱祥民间借贷纠纷钰执行和解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海钰,王爱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28执55号申请执行人管海钰,男,汉族。被执行人王爱祥,男,汉族。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管海钰与被执行人王爱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汤原县人民法院(2015)汤民商初字第1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计 忱代理审判员 李洪峰代理审判员 孙 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 员代 文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