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04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张秀梅与林晓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梅,林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04执154号申请执行人张秀梅,女。被执行人林晓红,女。申请执行人张秀梅与被执行人林晓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2016)冀0804民初3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提出如下执行请求: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20000.00元、利息500.00元、诉讼费162.50元、保全费230.00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本案执行结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本案执行结案。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裁定如下:(2016)冀0804民初35号民事调解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建明审 判 员 刘永祥代理审判员 庄田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卜新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