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804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张秀梅与林晓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梅,林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04执154号申请执行人张秀梅,女。被执行人林晓红,女。申请执行人张秀梅与被执行人林晓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2016)冀0804民初3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提出如下执行请求: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20000.00元、利息500.00元、诉讼费162.50元、保全费230.00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本案执行结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本案执行结案。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裁定如下:(2016)冀0804民初35号民事调解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建明审 判 员  刘永祥代理审判员  庄田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卜新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