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25民初34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谭××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3409号原告谭,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卫民,天津市蓟县下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谭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谭负担。审判员 赵晓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建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