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高新执字第1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大庆市海尚通塑料科技有限公司诉刁国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市海尚通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刁国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高新执字第1227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市海尚通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产业三区新发街14号2楼。法定代表人于庆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关剑锋,黑龙江油都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刁国霞,女,197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大庆市海尚通塑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刁国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商终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大庆市海尚通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刁国霞下落不明,且刁国霞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大庆市海尚通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商终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