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328民初10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8民初1074号原告杨某某。被告廖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胜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舒晓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