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行初字第1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陈强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信息公开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强,河南省通信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西行初字第1239号原告陈强,男,汉族。被告河南省通信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民航路8号。法定代表人宋灵恩,局长。委托代理人张红伟,河南省通信管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武宗章,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法定代表人苗圩,部长。委托代理人徐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雷勇,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强因不服被告河南省通信管理局所作政府信息公开告知及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所作行政复议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3日,陈强以邮寄的方式向河南省通信管理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因南阳移动伪造证件违规过户补卡一事,申请人于2015年4月份向贵局申诉举报,要求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等,但是收到贵局答复,没有对南阳移动违规现象进行处罚,现申请公开为何不对南阳移动进行处罚,如处罚请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015年7月21日,河南省通信管理局作出豫通局信函[2015]1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以下简称19号《告知》),该告知书主要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三)项、第七十四条规定,我局认为,您因欠费进入预销号状态,在暂停电信服务60日内未补交电信费用和违约金,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终止提供服务,并可以依法追缴欠费和违约金。同时,鉴于南阳移动镇平分公司发现问题后向您赔礼道歉,并采取归还原卡、辞退处理等措施进行改正,不予行政处罚。”陈强不服,向工信部提起行政复议申请。2015年10月20日,工信部作出工信复决字[2015]第15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19号《告知》。陈强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撤销工信部作出的复议决定并判令工信部履行职责重新对陈强进行回复;撤销19号《告知》并判令河南省通信管理局重新对陈强的政务公开进行答复并处罚南阳移动。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陈强的申请实质上是就相关问题进行的咨询、提出的合法性质疑,并非《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属于《条例》的调整范围。故陈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对于陈强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本院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陈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 茜人民陪审员 李丹萍人民陪审员 王培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