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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民初6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省锦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锦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604号原告四川省锦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贾仕发。委托代理人袁明露。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唐传群。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锦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锦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锦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锦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0元,减半收取545元,由原告四川省锦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晓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