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5民初1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1
案件名称
李婷婷与郑建华、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婷婷,郑建华,兰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1365号原告李婷婷,居民。被告郑建华,居民。被告兰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婷婷与被告郑建华、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婷婷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递交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郑建华在山东金孚隆股份有限公司的货款及兰平的工资,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郑建华在山东金孚隆股份有限公司的货款元。冻结被告兰平的工资4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展坤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