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22民初2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原告刘革诉被告辽宁华屹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2民初2280号原告刘革,女,196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和平区,系居民。被告辽宁华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县。法定代表人夏军,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革诉被告辽宁华屹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元减半收取62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贾振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林志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