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2民初9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赖美清与被告谢贤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美清,谢贤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935号原告赖美清,女,1963年8月11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告谢贤钰,女,1966年4月9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赖美清与被告谢贤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谢贤钰价值56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谢贤钰银行存款56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谢贤钰的相关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婧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