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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刑抗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刑事申请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再审审查决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金显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6)吉02刑抗12号抗诉机关: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金显丰,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1月6日被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原审被告人金显丰贩卖毒品一案,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2015)舒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一、本案指令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姜富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宁宇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