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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3民初1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行与严绿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行,严绿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3民初135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和县和城南大街86号。负责人:李林,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宋娟,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绿春,男,1978年2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本院2016年4月8日受理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行与被告严绿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宗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张宗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盼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