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执字第13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王进军与江苏盐城四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进军,江苏盐城四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执字第13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进军,居民。被执行人江苏盐城四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大庆。法定代表人陈荣龙,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进军与被执行人江苏盐城四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都商初字第003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都商初字第0033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宝云审判员 耿晔照审判员 张登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