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4民初1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刘立重等与济南市机械化清扫大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立重,车玉英,刘忠辉,刘忠灿,济南市机械化清扫大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4民初1233号原告刘立重,男,196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原告车玉英,女,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原告刘忠辉,男,201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原告刘忠灿,男,201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委托代理人刘成喜,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市机械化清扫大队,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周忠峰,大队长。委托代理人范修奎,山东法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史振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超,男,1987年1月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立重、车玉英、刘忠辉、刘忠灿与被告济南市机械化清扫大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立重、车玉英、刘忠辉、刘忠灿于2016年4月1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济南市机械化清扫大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立重、车玉英、刘忠辉、刘忠灿的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立重、车玉英、刘忠辉、刘忠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立重、车玉英、刘忠辉、刘忠灿负担。审判员 丁 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洪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