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泌法民执字第3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陈丽与马国淼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丽,马国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泌法民执字第362-4号申请执行人陈丽,女,1966年8月9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泌阳县。被执行人马国淼,男,1952年2月出生,汉族,干部,住泌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泌民初字第83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丽与被执行人马国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国淼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马国淼的银行存款扣划至泌阳县人民法院过路款帐户(详见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邱永建审 判 员 姜丽君代理审判员 史春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梁 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