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栖执字第85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刘玉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兰,刘志刚,孙香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栖执字第85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刘玉兰。被执行人刘志刚。被执行人孙香荣,申请执行人刘玉兰行与被执行人刘志刚、孙香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栖城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孙香荣在栖霞阳光服装有限公司的工资收入60000元付给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绍强审判员 林 远审判员 顾进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邹春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