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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02执异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林,李红涛,河南省庄诚置业有限公司,周口弘道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张军启,周金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02执异27号异议人张玉林,男,汉族,1973年7月8日生。申请执行人李红涛,男,汉族,1977年8月16日生。被执行人河南省庄诚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军启,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周口弘道企业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亮,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军启。被执行人周金凤,女,汉族,1981年2月2日生。系张军启妻子。异议人张玉林提出,异议人张玉林于2014年1月27日与庄诚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庄诚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民权县人民路东段(太阳城项目商品房)2号楼1单元1403房,缴纳了全款324844元,上述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因此,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对涉案房屋的查封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现要求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查封行为。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李红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省庄诚置业有限公司、周口弘道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张���启、周金凤借款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河南省庄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民权县人民路东段(太阳城项目商品房)2号楼1单元1403房的房屋予以查封。经审查:异议人张玉林全额支付324844元购房款,且已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民权县太阳城2号楼1单元1403房屋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李纪念审判员  刘长春审判员  叶朝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柳二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