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11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贾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711刑初85号公诉机关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某,无业。2011年12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11月20日因吸食毒品被新乡市公安局铁西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5年11月20日因吸食毒品被新乡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5年11月27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5年12月11日经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新乡市公安局卫北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看守所。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牧检公诉刑诉(2016)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苗连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5年9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贾某在新乡市红旗区向阳路某某酒店附近将一包冰毒约0.46克,以3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张某。二、2015年9月底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贾某通过杨某在新乡市人民路某某小区5号楼416房间,将一包冰毒约0.4克,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张某。2015年11月27日,新乡市公安局卫北分局民警从被告人贾某在新乡市某某公寓3号楼2705室租住处查获毒品6包,共计3.441克,经新乡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主要成分为甲基苯丙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贾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被告人贾某辩解称,在新乡市某某公寓3号楼2705室租住处查获毒品6包,共计3.441克是其主动上交的。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9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贾某在新乡市红旗区向阳路某某酒店附近将一包冰毒约0.46克,以3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张某。二、2015年9月底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贾某通过杨某在新乡市人民路某某小区5号楼416房间,将一包冰毒约0.4克,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张某。2015年11月27日,新乡市公安局卫北分局民警在被告人贾某的引领下,到被告人贾某租住的新乡市某某公寓3号楼2705室,被告人贾某主动交出毒品6包,共计3.441克。经新乡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主要成分为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贾某的照片、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贾某的基本情况及被告人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龄。2、新乡市公安局铁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乡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违法犯罪网络查询记录证实,被告人贾某于2015年11月20日因吸食毒品被新乡市公安局铁西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5年11月20日因吸食毒品被新乡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贾某于2011年12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4、指认现场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证实案发现场情况。5、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证实,张某的基本信息及管控状态。6、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上缴毒品单据证实被告人贾某将白色颗粒晶体六包即甲基苯丙胺3.441克上缴。7、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贾某贩卖毒品一案由新乡市公安局卫北分局民警工作发现并对贾某进行询问,贾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8、新乡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证实,2015年11月27日在贾某出租屋内查获的6包白色晶体中均检出毒品主要成分甲基苯丙胺。9、提取笔录证实,2015年11月27日新乡市公安局卫北分局案件侦查大队民警在被告人贾某的带领下从新乡市某某公寓3号楼2705室的窗帘下面,主动拿出自己藏匿的冰毒6包。10、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其和贾某是朋友,今年8月底的一天中午,其问贾某哪里有冰毒,贾某给其介绍一个男子叫刘某,其从刘某处购买两次冰毒,第三次其给贾某打电话闲聊,贾某说跟刘某在一起,其就让贾某带点冰毒过来,贾某给其送了一包冰毒,其给了贾某300元。第四次是在2015年9月底的一天,其给贾某打电话问刘某要冰毒,贾某让人给其送过来,这个人其以前见过,是贾某的一个亲戚,其给了这个人200元钱。11、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其是贾某的表哥,2015年9月份的一天,其接到贾某的电话说让其去某某小区5号楼2104号她的出租屋帮她送个东西给张某,之后贾某给了其一个红旗渠烟盒,其心里知道可能是冰毒,到那之后其把东西给张某,张某给了其200元钱,其上楼把200元钱给了贾某。12、被告人贾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年9月份的一天,其在新乡市向阳路某某酒店卖给张某一包冰毒,重约1克,其收了张某现金300元;第二次是张某给其打电话说想购买冰毒,其的出租房内正好有2包冰毒,每包约1克左右,其从一包内分出0.6至0.7克装到一个袋子里,让其表哥杨某给张某送过去,收了200元钱,杨某回来后把200元钱给了其。其手里的冰毒都是从宋某某那里购买的,宋某某是其在某某饭店上班的时候认识的。她居住的出租屋内还有吸剩下的几包冰毒,自愿配合上交这些冰毒。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到案后,被告人贾某主动交代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有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贾某的辩解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7日起至2016年11月26日止。罚金自判决书生效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郭梅珍人民陪审员 邱么润人民陪审员 李 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邵帅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