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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执复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夫建、马敬旺等与科倍(江苏)服装有限公司、李明喜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科倍(江苏)服装有限公司,李夫建,马敬旺,马梓轩,袁成刚,李夫高,石雷,解文武,孙守军,李威岭,李明星,李峰,李明喜,江苏康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执复13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异议人)科倍(江苏)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开发区环城路1号。法定代表人毛锦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齐红英,女,汉族,1978年10月5日生,该公司职员,住上海市长宁区。申请执行人李夫建,男,汉族,1976年9月19日生,建筑施工人,住江苏省新沂市。申请执行人马敬旺,男,汉族,1967年5月7日生,建筑施工人,住江苏省新沂市。申请执行人马梓轩(曾用名马康),男,汉族1991年8月1日生,,建筑施工人,住江苏省新沂市。申请执行人袁成刚,男,汉族,1960年9月8日生,建筑施工人,住江苏省新沂市。申请执行人李夫高,男,汉族,1978年4月5日生,建筑施工人,住江苏省新沂市。申请执行人石雷,男,汉族,1983年5月6日生,建筑施工人,住江苏省新沂市。申请执行人解文武,男,汉族,1986年10月21日生,建筑施工人,住江苏省新沂市。申请执行人孙守军,男,汉族,1970年2月1日生,建筑施工人,住江苏省新沂市。申请执行人李威岭,男,汉族,1991年3月13日生,建筑施工人,住江苏省新沂市。申请执行人李明星,男,汉族,1967年12月2日生,建筑施工人,住江苏省新沂市。申请执行人李峰,男,汉族,1976年2月16日生,建筑施工人,住江苏省新沂市。以上十一名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马洛阳,江苏苏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明喜,男,汉族,1963年8月10日生,住江苏省新沂市。被执行人江苏康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新安街道钟吾路农机公司四楼。法定代表人王海,该公司经理。复议申请人科倍(江苏)服装有限公司不服新沂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执异字第0021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沂市人民法院(2015)新执异字第00211号执行裁定。二、本案发回新沂市人民法院重新审查。审判长 张 锐审判员 孙 燕审判员 陈玉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