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01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解克诉吴志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克,吴志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1521号申请执行人解克,男。被执行人吴志坚,男。上述申请人解克与被执行人吴志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0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4)天民初字第35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赔偿款393511元。本院经合议决定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天执字第0152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周辉跃执 行 员 周洪波执 行 员 张 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杨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