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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04民初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秦凯与许洪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凯,许洪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04民初406号原告秦凯,男,生于1978年6月1日,汉族。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艳,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洪彬,男,生于1981年4月22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凯诉被告许洪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凯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凯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秦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元,由秦凯承担。审判员  杨和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田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