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04民初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秦凯与许洪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凯,许洪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04民初406号原告秦凯,男,生于1978年6月1日,汉族。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艳,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洪彬,男,生于1981年4月22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凯诉被告许洪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凯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凯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秦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元,由秦凯承担。审判员 杨和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田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