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81刑初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王志兵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1刑初501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志兵,男,1974年4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西省修水县。曾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6月25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7月23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5年11月6日被石狮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6)5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志兵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连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志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1月15日,被告人王志兵到石狮市灵秀镇灵狮教师楼一楼店面,趁被害人焦某某睡觉之机,盗走焦的1部苹果4代手机(价值人民币350元)。2.2016年1月19日,被告人王志兵到石狮市灵秀镇灵狮教师楼一楼店面,趁被害人焦某某不在之机,盗走焦的1部苹果5S手机(价值人民币1750元)。2016年2月10日4时许,被害人焦某某在石狮市灵秀镇灵狮教师楼一楼店门口抓获被告人王志兵。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志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焦某某陈述,书证工作说明,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以及被告人的供述、指认作案地点笔录、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志兵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一年内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赃物总价值人民币210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志兵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志兵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志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0日起至2016年8月9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王志兵赔偿被害人焦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千一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书雄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雪萍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备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