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83执4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刘婷、刘李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4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某被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刘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2015)晋民初字第007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刘某、刘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某、刘某至今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刘某、刘某的房产(坐落于石家庄市新华区赵陵北路3号上河原著小区19号楼1单元2501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江深执行员 高利虎执行员 黄趁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