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2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陈小亮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602��初71号公诉机关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小亮,无业。2012年12月17日因犯抢劫罪被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2日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襄阳市第一看守所。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襄城检公诉刑诉(2016)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小亮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婵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小亮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陈小亮在襄阳市襄城区实施盗窃犯罪两次,犯罪金额共计5189元。具体如下:1、2015年10月23日20时50分许,陈小亮在襄城区檀溪路山水檀��檀园小区地下车库盗得被害人邢某停放在此的红色美国闪电牌15款pithcomp自行车一辆。2、2015年11月8日20时40分许,陈小亮在襄城区檀溪路巴厘岛休闲度假酒店地下车库将被害人李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喜德盛牌传奇500型自行车搬至视频监控盲区,并将该自行车车锁打开时,被李某及其同事发现,报案后民警赶至现场将陈小亮抓获。经物价鉴定,涉案的红色美国闪电牌15款pithcomp自行车鉴证价格为2700元,喜德盛牌传奇500型自行车鉴证价格为2489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涉案的喜德盛牌传奇500型自行车照片,作案工具照片,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证人蔡某、董某的证言,被害人邢某、李某的陈述,涉案自行车的物价鉴证意见,指认现场笔录,监控视频,被告人陈小亮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据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同时认定被告人陈小亮系累犯,有犯罪未遂情节。建议法院对被告人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陈小亮在襄阳市襄城区实施盗窃犯罪两次,犯罪金额共计5189元。具体如下:1、2015年10月23日20时50分许,陈小亮在襄城区檀溪路山水檀溪檀园小区地下车库盗得被害人邢某停放在此的红色美国闪电牌15款pithcomp自行车一辆。2、2015年11月8日20时40分许,陈小亮在襄城区檀溪路巴厘岛休闲度假酒店地下车库将被害人李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喜德盛牌传奇500型自行车搬至视频监控盲区,并将该自行车车锁打开时,被李某及其同事发现,报案后民警赶至现场将陈小亮抓获。该车辆被退还李某。经物价鉴定,涉案的红色美国闪电牌15款pithcomp自行车鉴证价格为2700元,喜德盛牌传奇500型自行车鉴证价格为2489元。被告人陈小亮在开庭审理中对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辩第二起盗窃是犯罪未遂。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11月8日陈小亮被抓获。2、证人蔡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8日21时许,其和同事李某、董某三人当班,在巴厘岛酒店的监控室看大屏幕。21时许,在屏幕上看到一个男青年行为异常,先是在地下车库搬了一辆自行车到监控死角,后又看到他从8楼以上出来,后上了电梯下楼。于是其和董某提前到一楼的电梯口等此人出来,然后直接将此人带到了监控室。问他干什么,他说搞着玩的,别的什么也不说。于是在报警后将此人叫警察处理。3、证人董某的证言。证实其在巴厘岛当保安,2015年11月8日21时许,在监控室的保安李某呼叫其,叫其到地下���看一下,有人在搬他的自行车,其有时也骑他的自行车,知道他自行车的停放位置,其下到地下室他停放自行车的位置,没有看到自行车。其走到消防通道,在楼梯转步台上发现放着李某的自行车,车锁已经不在了,也没有看到可疑人员。其将自行车搬到监控室,其觉得小偷不会这么快离开酒店,就在监控上找,发现可疑人从8楼消防步梯出来上电梯,其和同事蔡某迅速跑到一楼电梯口,可疑人出来后,就询问他干什么,他说没有干什么。后来就报了警,把这个人移交给警察了。4、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其在巴厘岛酒店当保安。案发当天20时47分钟,其从监控室监控中看到一名男子将一辆自行车搬至地下室与一楼之间楼梯拐角处,2、3分钟后,发现该男子从8楼安全通道出来,然后上了客梯电梯,其急忙安排两名保安队员在酒店大厅电梯口等候,20点53分,��男子出电梯欲快速离开时被队员控制带至监控室并报警。同时证实自行车在楼梯拐角处被发现,车锁已经不见,在4楼步梯拐角处,发现了自行车车锁已经被撬坏,锁芯掉出来了,其觉得车锁不能用了就把车锁扔了。5、被害人邢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23日18时20分左右,其将自行车停放在山水檀溪檀园地下车库非机动车停放处。25日早上其通过调取监控发现,在23日20时54分有一名男子将自行车搬至4号楼的1楼,在21时7分将自行车从消防通道东侧将车骑出车库后离开。其自行车是一辆红色的美国闪电牌车,车辆编号006611410400591,于2014年11月购买,购买价3490元。6、襄阳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自行车价格的鉴证结论书》(襄价鉴证字(2015)351号、350号)。证实被盗喜德盛牌传奇500型自行车鉴证价格为2489元。被盗红色美国闪电15款pithcomp自行车鉴证价格为2700元。7、大飞自行车生活馆出具的红色美国闪电15款pithcomp自行车售货单据。证实该车辆售价3490元。8、扣押决定书。扣押陈小亮钥匙、眼镜、刀、手电。9、指认现场照片。10、办案说明。证实被盗车辆被陈小亮卖给一收废品老头。无法查找该车去向,无法追赃。11、领条。证实李某领到2015年11月8日被盗喜德盛牌传奇500型自行车。12、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5年11月9日陈小亮被治安处罚行政拘留十五日。13、刑事判决书。证实陈小亮于2012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14、视频监控资料。证实陈小亮盗窃车辆时的现场视频情况。15、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11月8日陈小亮撬开的自行车车锁已经被失主丢弃,无法查找。16、被告人陈小亮的供述。证��2015年11月8日下午其一个人到了巴厘岛酒店,看见一个人出来倒垃圾,其就从侧门进去下到地下室。其在地下室看中了一辆自行车就把它搬到一个楼梯口,用自身携带的一把钥匙,开车上锁着的一把弹簧圈锁样的黑色软钢丝锁一下就打开了。其拿着锁顺着步梯上到三楼扔了锁,改坐电梯下到一楼,刚出电梯就被保安拦住拉进一个办公室,一会警察就来了。其搬的自行车是一辆红色的自行车。其想害一下这里的保安,其不认识这个保安。2015年11月9日供述。2015年10月23日之前的几天,其在网上看到信息有人出售山地自行车,其和对方约定100元成交,并约定在10月23日晚上在护城河墙上见面。23日下午5点多钟,其搭公交车到了襄城东门桥旁边的城墙边,看见一个男的问他是否是卖车的,他说是的,其给了他100元,他给其说了自行车停放在一个派出所附近的小区地��室内,让其直接去骑,说自行车车锁已经打开了。晚上8点多钟,其找到了这个小区,其用劲抬腿跨过半人多高的铁护栏进入里面一个单元,拽开单元门下到地下室。其在地下室门口左侧发现了那辆红色山地自行车,其将自行车搬到一楼,停留了两分钟,观察了一下周围的人,发现没有动静,其就推着自行车出了单元门。按照来时路线来到小区的东门,先将自行车从护栏递出去,然后其越过护栏骑上自行车,沿檀溪路行驶上二桥到了樊城回家。过了四天其将自行车以300元卖给了一个沿街叫喊收废品的老头。这辆自行车是卖给其车子的人偷的,他对其说车锁已经透开了,是辆红色山地车,其按照这个人指的方向四处逛游找到的。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小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小亮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小亮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小亮在实施2015年11月8日的犯罪行为时,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小亮系累犯,第二起盗窃行为系犯罪未遂的观点成立。被告人陈小亮对该起犯罪行为的辩解理由,本院予以采纳。陈小亮当庭自愿认罪,本院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小亮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小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追缴被盗的涉案车辆退还被害人邢鸿飞。(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陈小亮的刑期自2015年11月8日起至2016年7月7日。被告人所判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 莉审 判 员 胡 伟人民陪审员 李 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明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