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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702民初1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梁某某诉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02民初1102号原告:梁某某,女,1979年1月×日出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平冈镇。被告:曹某,男,1977年4月×日出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平冈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梁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柯明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