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702民初1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梁某某诉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02民初1102号原告:梁某某,女,1979年1月×日出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平冈镇。被告:曹某,男,1977年4月×日出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平冈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梁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柯明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