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2民初7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赵成敏、赵月恒等与高增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成敏,赵月恒,高增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2民初755号原告赵成敏,女,1979年8月4日生,汉族。原告赵月恒,男,1954年6月10日生,汉族。被告高增娟,女,1973年8月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成敏、赵月恒与被告高增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成敏、赵月恒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成敏、赵月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成敏、赵月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赵成敏、赵月恒负担。审判长 李惠英审判员 杨建立审判员 张翠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玉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