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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2民初7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赵成敏、赵月恒等与高增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成敏,赵月恒,高增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2民初755号原告赵成敏,女,1979年8月4日生,汉族。原告赵月恒,男,1954年6月10日生,汉族。被告高增娟,女,1973年8月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成敏、赵月恒与被告高增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成敏、赵月恒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成敏、赵月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成敏、赵月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赵成敏、赵月恒负担。审判长  李惠英审判员  杨建立审判员  张翠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玉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