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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1执5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林洪才与杨春艳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洪才,杨春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1执5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洪才,男,197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金堂县清江镇。被执行人杨春艳,女,197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金堂县清江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金堂民初字第78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按照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920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春艳在银行的存款92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辛建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