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攀执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四川大学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米易县石峡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大学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米易县石峡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攀执字第40号申请人四川大学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24号。法定代表人张光科。委托代理人王芸,四川力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军,四川力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米易县石峡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攀莲镇。法定代表人贺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虹,男,汉族,1965年1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该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四川大学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米易县石峡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成都仲裁委员会(2014)成仲案字第552号调解书一案中,2014年8月16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川执协字第36号协调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米易县石峡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小三峡水电站、乌龟石水电站、土地、厂房等建筑物及设备移交简阳市人民法院整体处置。简阳市法院对被执行人米易县石峡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申请人四川大学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提交了参与分配申请书,申请到简阳市法院参与财产分配。在执行中,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鉴于被执行人的拍卖财产数量多、金额较大,简阳市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处置时间长,目前暂无执行条件,待被执行人米易县石峡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可供分配执行时,申请人可以再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仲裁委员会(2014)成仲案字第552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光执行员 曾世玲执行员 樊俊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苏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