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执5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迁安市鸿兴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吴起良、吴艳峡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迁安市鸿兴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吴起良,吴艳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5134号申请执行人:迁安市鸿兴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杨店子镇前胡庄村,联系电话1336328****。法定代表人:王贺生被执行人:吴起良。被执行人:吴艳峡。迁安市鸿兴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吴起良、吴艳峡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迁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49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迁安市鸿兴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迁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49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建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维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