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2刑更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罪犯付文山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付文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2刑更106号罪犯付文山,男,1973年6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月29日作出(1998)鹰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付文山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三千元。付文山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于1999年3月31日以(1999)赣刑一终字第1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1年7月12日,经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1)赣刑执字第82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4年2月16日,经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赣刑执字第116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8年12月10日、2012年1月13日、2014年9月12日分别经本院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一年零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一年零一个月。执行机关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付文山在2014年6月至2015年11月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先后获得月表扬8次,单项表扬4次。经本院立案后公示、委托江西省景德镇监狱将罪犯付文山的服刑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付文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付文山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4年2月16日起至2016年6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旭东代理审判员 贾 珺代理审判员 占丽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曹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