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3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宋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宋某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3民初90号原告郭某某,男,汉族,1947年4月4日出生。被告宋某某,男,汉族,1967年3月3日出生。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宋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代忠剑审判员 李文郁陪审员 董一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璐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