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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3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宋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宋某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3民初90号原告郭某某,男,汉族,1947年4月4日出生。被告宋某某,男,汉族,1967年3月3日出生。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宋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代忠剑审判员  李文郁陪审员  董一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璐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