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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5执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江宁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朱宝华、邢其珍社会扶养费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市江宁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朱宝华,邢其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5执306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江宁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区计生局),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天印大道671号。法定代表人贡清,南京市江宁区计生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吕润美,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计生办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江宁,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计生办办事员。被执行人朱宝华,男,1974年9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邢其珍,女,1978年10月18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区计生局于2015年5月21日依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作出江宁计征决字(2015)05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对朱宝华、邢其珍按照基本标准的4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朱宝华:伍万玖仟肆佰柒拾元整;邢其珍:伍万玖仟肆佰柒拾元整。合计:壹拾壹万捌仟玖佰肆拾元整。因被执行人朱宝华、邢其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区计生局于2015年12月2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认为区计生局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准予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向银行、房产、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为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给付40000元,余款延期给付。因和解协议执行期限较长,短时间难以执结,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先予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部门财产查询信息反馈汇总表、调查笔录、执行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和解协议执行期限较长,短时间难以执结,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先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区计生局作出的江宁计征决字(2015)05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期足额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吕润进执 行 员  高 潮执 行 员  查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王 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