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503执283、284、285、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方世敏、陈习全等与汪家兵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世敏,陈习全,黄文明,六安市天和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汪家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283、284、285、286号申请执行人:方世敏,男,1976年8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申请执行人:陈习全,男,1971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申请执行人:黄文明,男,1969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申请执行人:六安市天和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裕安区。法定负责人:刘传许,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汪家兵,男,1968年7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作出(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1827号、(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1855号、(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1828号、(2015)六裕民一初字第018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汪家兵工程款24857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匡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傅绪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