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2民初28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2869号原告青岛市四方区恒新泰经济技术信息服务部,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四流南路26号2号楼1单元202户。法定代表人王占华。被告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2号C203户。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市四方区恒新泰经济技术信息服务部诉被告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葛春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