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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5民初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谷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谷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豫1625民初203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生于1988年1月29日。被告谷某甲,男,汉族,生于1989年11月3日。案由:离婚纠纷。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谷某甲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刘某某、被告谷某甲二人自愿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谷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不负担抚养费,被告享有探视权;三、原告婚前嫁妆(笔记本电脑一台、两轮电动车一辆、箱子一个及箱内床单被罩、被子19条、原告个人衣服及小孩衣服)归原告所有;四、双方从此两清,互不纠缠;五、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自愿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传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光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