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82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潘伟亦与庞荣富,马冬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伟亦,庞荣富,马冬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82民初261号原告潘伟亦,男,汉族,住化州市。身份证号码:×××6890。被告庞荣富,男,汉族,住化州市。身份证号码:×××1451。被告马冬梅,女,汉族,住化州市。身份证号码:×××4968。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伟亦诉被告庞荣富、马冬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粤0982民初261号],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潘伟亦在诉讼中,向本院申请撤诉,这是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因此,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伟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37.5元,由原告潘伟亦负担。审判员 邹 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宛霓 关注公众号“”